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高銘烱
高銘正 高文秀 游高文華 高婉婷 高卉蓁 高安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淑娟曾東洲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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