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陳馨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 王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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