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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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淑惠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309件」之記載均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311件」,及補充證據:「美商 添柏嵐 股份有限公司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2紙、英商布拜里公司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紙」,並補充附表一及附表二如後所載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蔡淑惠意圖營利,販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揆諸上開說明,一經販入即構成販賣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99年11、12月間某日起販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至100年1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六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損害匪淺,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不宜寬貸,並審酌被告先前並無前科,且於偵查中又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法商 埃爾梅 斯國際、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有和解書3份在卷可稽,另與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並未達成和解,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及犯後態度良好,並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均業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諭知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以惕勵被告確實履行。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之意旨,方不失緩刑之美意,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並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示警惕。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一:
┌──┬───────┬──────┬──────┬──────┬──────┬───────┬─────┐│編號│商標圖樣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正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資料出處│├──┼───────┼──────┼──────┼──────┼──────┼───────┼─────┤│1│「GUCCI」│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6/08/31│衣服│警卷第28頁││││喜公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4/08/15│服飾用皮帶、圍│100年度偵││││││││巾等類似商品│字第15522│││││││││號偵卷第23│││││││││頁│├──┼───────┼──────┼──────┼──────┼──────┼───────┼─────┤│2│「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7/02/28│衣服等類似商品│警卷第21頁││││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4/04/15│衣服、褲子、外│警卷第22頁││││││││套等類似商品│││││├──────┼──────┼──────┼───────┼─────┤││││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9/09/15│衣服、大衣等類│警卷第23頁││││││││似商品│││││├──────┼──────┼──────┼───────┼─────┤││││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9/04/15│手提箱吊牌等類│本院卷第11││││││││似商品│頁│├──┼───────┼──────┼──────┼──────┼──────┼───────┼─────┤│3│「HERMES」│法商 埃爾梅斯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8/08/15│絲巾等類似商品│警卷第34頁││││國際├──────┼──────┼──────┼───────┼─────┤││││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9/07/31│男用及女用之服│警卷第33頁││││││││飾用皮帶等類似│││││││││商品││├──┼───────┼──────┼──────┼──────┼──────┼───────┼─────┤│4│「LACOSTE」│法商拉克絲蒂│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0/02/28│衣服等類似商品│警卷第35頁││││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1/01/31│衣服等類似商品│警卷第35頁│││││││││反面│├──┼───────┼──────┼──────┼──────┼──────┼───────┼─────┤│5│「TIMBERLAND」│美商添柏嵐股│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6/03/31│衣服、褲等類似│警卷第36頁││││份有限公司││││商品│、本院卷第│││││││││9頁││││├──────┼──────┼──────┼───────┼─────┤││││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6/03/31│衣服、褲等類似│警卷第37頁││││││││商品│、本院卷第│││││││││10頁│├──┼───────┼──────┼──────┼──────┼──────┼───────┼─────┤│6│「POLORALPH│美商波露/羅│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9/09/15│各種男女衣服等│警卷第50頁│││LAUREN」│蘭公司有限合││││類似商品│││││夥├──────┼──────┼──────┼───────┼─────┤││││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109/09/15│各種衣服│100年度偵│││││││││字第15522│││││││││號偵卷第24│││││││││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GUCCI」商標之衣服│12件│├──┼──────────────┼───┤│2│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2件│├──┼──────────────┼───┤│3│仿冒「GUCCI」商標之絲巾│1件│├──┼──────────────┼───┤│4│仿冒「BURBERRY」商標之褲子│7件│├──┼──────────────┼───┤│5│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43件│├──┼──────────────┼───┤│6│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大衣│2件│├──┼──────────────┼───┤│7│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外套│2件│├──┼──────────────┼───┤│8│仿冒「BURBERRY」商標之吊卡│50件│├──┼──────────────┼───┤│9│仿冒「BURBERRY」商標之吊牌│44件│├──┼──────────────┼───┤│10│仿冒「HERMES」商標之絲巾│7條│├──┼──────────────┼───┤│11│仿冒「HERMES」商標之皮帶│3條│├──┼──────────────┼───┤│12│仿冒「LACOSTE」商標之上衣│7件│├──┼──────────────┼───┤│13│仿冒「TIMBERLAND」商標之上衣│3件│├──┼──────────────┼───┤│14│仿冒「TIMBERLAND」商標之褲子│2件│├──┼──────────────┼───┤│15│仿冒「POLORALPHLAUREN」商│112件│││標之上衣││├──┼──────────────┼───┤│16│仿冒「POLORALPHLAUREN」商│14件│││標之外套││├──┼──────────────┼───┤│總計││311件│└──┴──────────────┴───┘附表三:
┌───┬──────┬─────────┬───────┐│和解之│付款期間│按月給付金額│和解資料││被害人││(新臺幣)│存放處│├───┼──────┼─────────┼───────┤│埃爾梅│100年8月25日│每期均應於每月25日│100年度智簡字││斯國際│起至同年10月│前償還2千元予被害│第143號卷│││25日止。│人。││││(共3期)│(共計6千元)││├───┼──────┼─────────┼───────┤│拉克絲│100年8月25日│每期均應於每月25日│100年度智簡字││蒂股份│起至同年10月│前償還2千元予被害│第143號卷││有限公│25日止。│人。│││司│(共3期)│(共計6千元)││├───┼──────┼─────────┼───────┤│添柏嵐│100年8月25日│每期均應於每月25日│100年度智簡字││股份有│起至同年10月│前償還2千元予被害│第143號卷││限公司│25日止。│人。││││(共3期)│(共計6千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5522號被告蔡淑惠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03巷32號3樓居高雄市仁武區○○○街71巷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淑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如附圖),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蔡淑惠竟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先自民國99年11、1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初某日止,陸續前往高雄市○○區○○街某「加豐」服飾店面,以每件新台幣(下同)400至700元不等之代價,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上衣、外套、褲子、絲巾、皮帶多件後,旋在高雄市左營區○○○路「自由黃昏市場」攤位上,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並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經警於100年1月17日17時50分許,前往上址攤位前盤檢而查獲蔡淑惠陳列仿冒商品,並扣得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上衣、外套、褲子、絲巾、皮帶、吊卡、吊牌等物。同時委請英商布拜里公司之授權代表 賴麗玉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授權代表 黃文通 、 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代表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劉禮綺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之授權代表SAMSONYOUNG鑑定確定為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布拜里公司委由賴麗玉、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淑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各1份、鑑定報告書7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24張等資料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309件扣案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淑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陳列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309件,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檢察官王啟明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GUCCI」│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衣服。││││喜公司│││├──┼───────┼──────┼──────┼───────┤│2│「GUCCI」│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圍巾、頭巾、服││││喜公司││飾用皮帶等商品│├──┼───────┼──────┼──────┼───────┤│3│「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第00000000號│衣服、大衣、褲││││司│第00000000號│子等商品。│││││第00000000號││├──┼───────┼──────┼──────┼───────┤│4│「HERMES」│法商埃爾梅斯│第00000000號│絲巾等商品。││││國際│││├──┼───────┼──────┼──────┼───────┤│5│「HERMES」│法商埃爾梅斯│第00000000號│服飾用皮帶等商││││國際││品。│├──┼───────┼──────┼──────┼───────┤│6│「LACOSTE」│法商拉克絲蒂│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7│「TIMBERLAND」│美商添柏嵐股│第00000000號│衣服、褲等商品││││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8│「POLORALPH│美商波露/羅│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LAUREN」│蘭公司有限合│第00000000號│││││夥│││└──┴───────┴──────┴──────┴───────┘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GUCCI」商標之衣服│12件│├──┼──────────────┼─────┤│2│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2條│├──┼──────────────┼─────┤│3│仿冒「GUCCI」商標之絲巾│1條│├──┼──────────────┼─────┤│4│仿冒「BURBERRY」商標之褲子│7件│├──┼──────────────┼─────┤│5│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43件│├──┼──────────────┼─────┤│6│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大衣│2件│├──┼──────────────┼─────┤│7│仿冒「HERMES」商標之絲巾│7條│├──┼──────────────┼─────┤│8│仿冒「HERMES」商標之皮帶│3條│├──┼──────────────┼─────┤│9│仿冒「LACOSTE」商標之上衣│7件│├──┼──────────────┼─────┤│10│仿冒「TIMBERLAND」商標之上衣│3件│├──┼──────────────┼─────┤│11│仿冒「TIMBERLAND」商標之褲子│2件│├──┼──────────────┼─────┤│12│仿冒「POLORALPHLAUREN」商│112件│││標之上衣││├──┼──────────────┼─────┤│13│仿冒「POLORALPHLAUREN」商│14件│││標之外套││├──┼──────────────┼─────┤│14│仿冒「BURBERRY」商標之吊卡│50件│├──┼──────────────┼─────┤│15│仿冒「BURBERRY」商標之吊牌│44件│├──┼──────────────┼─────┤│總計││30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