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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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柏松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何仁崴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