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96號原告 黃仕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李美芳 間之離婚訴訟,原告起訴後,另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惟就此部分未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75,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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