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大眾捷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凌忠嫄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徐胤真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大眾捷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1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