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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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坤發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坤發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坤發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附表:
受刑人許坤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31日│104年7月2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8號│字第1063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六簡字第127號│105年度簡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5年2月17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六簡第127號│105年度簡字第32號││決│││││├────┼───────────┼───────────┤││判決確│104年7月23日│105年3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再│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字第60號│第8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