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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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甲○○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乙○○被告乙○○小孩生父(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慧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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