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小上字第6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6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故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如其上訴狀未依此項方法表明理由,其上訴即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紀錄為兩造討論訂單內容,因曾多次討論,已不記得係何次討論,因上訴人取消訂單未拿到書,故未付款,上訴人應允給付款項為新臺幣(下同)95元,另被上訴人尚有退回童裝款項2,350元,故被上訴人應給付2,255元予上訴人。被上訴人稱有代訂及交付書籍,應提出訂單、出貨單、付款證明及交付予上訴人書籍簽收單為證,且被上訴人表示美國童書網站每筆訂單皆會付出貨單以供對帳,惟出示予上訴人僅有訂購明細,經詢問他項部分明細時,被上訴人告知未保留另一半出貨單,且美國童書網站亦有訂單記錄可供查詢、列印,且被上訴人亦曾告知給付30%運費書籍免簽收、有遺失風險,給付35%運費書籍會簽收、雖運費較高,但有保障。先前被上訴人告知每年
1、9月訂單達美金200元會贈送優惠點數5,000點或6,00
0點不等,20點可換美金1元的書,點數折算後約等於買1送1,因兩造已約定贈送免費書籍1人分得一半,贈送點數歸屬各人所有,因美國童書網站之帳號為被上訴人所申請擁有,因無法得知2009年1月份是否會如往年贈送優惠點數,曾其於美國童書網站上試訂美金200元,因所有贈送之書籍及優惠點數、優惠項目皆會顯示於美國童書網站上,但其試訂後告知2009年1月份並未多贈送點數,與平常一樣訂美金
1元僅送1點,惟事實上2009年1月有贈送優惠點數5,000點及額外再加贈250點,且每目錄贈送美金10元免費書籍,又發現被上訴人刻意隱瞞未告知其他月份另有贈送倍數之點數及每月每目錄贈送美金10元免費書籍,且2008年11月份有部分書籍為買5本加贈1本,此優惠項目僅顯示於美國童書網站上,因被上訴人已違約遂取消訂單,顯而易見,被上訴人有隱匿欺瞞及牟取不當利益之嫌,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爭執之事項,業經原審依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等據以認定,此觀原審判決第1頁至第2頁自明。上訴意旨就被上訴人於原審之陳述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復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
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黃悅璇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