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具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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