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臺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參見偵查卷第106頁),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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