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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