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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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童威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寶珠
樓之3 張維銘
一、債務人劉寶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寶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維銘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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