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庭發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庭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庭發前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