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豊文 被告玉山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告 劉辟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2,764元(其中美
金301,150.09元部分,以原告起訴當日之民國106年3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157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301,150.09×31.157=9,382,933;229,831+9,382,933=9,612,7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96,2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738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