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沛妤 (原名: 徐秋主 、 徐桂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劃記之債務人身份證字號未碼與債務人不符)。
二、債務人徐沛妤(原名:徐秋主、徐桂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