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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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謝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6月18日│1,530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2│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6月18日│1,500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3│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6月18日│1,920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4│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7月31日│1萬4,500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5│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7月31日│3萬3,583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6│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7月31日│1萬1,920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7│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7月31日│1萬7,320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008│謝明哲│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8月31日│2萬1,225元│JA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社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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