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聲請人 蘇金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據遺失之釋明(如:警察局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通知發票人止付之文件,若以郵件通知,併檢附回執)。
㈡敘明該所遺失本票之資料(如票據號碼、金額、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