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 許世源許世斌 承受訴訟人
許育豪 許世瑛 李夏蘭 被告 顏玉潔顏阿勤 訴訟代理人施竣中律師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夏蘭、許育豪、許世源、許世瑛為原告許世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許世斌於民國97年5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夏蘭、許育豪、許世源、許世瑛,有原告許世源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原告李夏蘭雖未聲明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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