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616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毒偵字第71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武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武升前⑴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⑵於101年間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⑶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⑷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⑴⑵⑶案件嗣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與上揭⑷案件接續執行,劉武升於104年6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3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6年2月15日下午6時許,在新竹縣○○鄉○○○○○村
0鄰00號彩虹部落親子育樂休閒農場工寮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19時45分許,在同上址工寮內查獲,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573公克,驗餘淨重0.4564)、吸食器1組,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