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邱榆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卷宗、108年1月15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寶霞┌────────────────────────────────────┐│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太惠和汽車事業│九四─NX─00000三││1│150,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