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如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年度執字第172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之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341號案件,業於107年10月29日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7年11月27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字第17254號執行指揮書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刑期自112年4月27日起算,至112年
9月26日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觀諸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實係對上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再行提出攻防、聲請調查證據、請求從輕量刑等實體事項,而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為聲明異議,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而原判決既已確定,本院亦無從將本件聲請視為上訴之提起而加以處理,是其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若認原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違誤或違背法令之處,而合乎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定事由,則應分別依法定程式聲請再審,或請求檢察官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