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核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0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謝昀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謝昀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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