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35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魏建中 相對人 蔡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新北市新莊區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33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息│備註││││(新台幣)│(新台幣)│││(百分之)││├──┼──────────┼──────────┼──────────┼───────────┼──────────┼──────────┼───┤│1│94年10月20日│2,200,000元│1,616,627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101年6月11日│2.97│││││││付)││││├──┼──────────┼──────────┼──────────┼───────────┼──────────┼──────────┼───┤│2│94年10月20日│2,000,000元│1,452,136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101年6月11日│6.13│││││││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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