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甲○○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機關申請)。
(二)被告乙○之出生證明書。
(三)如有疑問,請電詢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轉447)。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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