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字第11號聲請人 王台生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王台生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1年7月1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上開羈押原因等情事依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所述,被告之外籍配偶及3名年幼子女需仰賴其照顧乙節,應得尋求社會救助機制或親人、友人之援助獲得解決,與被告是否應予繼續羈押無涉。此外,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至第3款之事由,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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