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佩琪受刑人潘仁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佩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佩琪因被告潘仁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受刑人潘仁偉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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