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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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共同具保人陳顥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被告 楊嘉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1度執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顥文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顥文因被告陳顥文、楊嘉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各新臺幣10,000元(共20,000元)後,已獲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件及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12845號卷第47、59頁)。茲因該被告陳顥文、楊嘉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陳顥文應督促被告2人屆期到院,惟被告2人並未遵期到院,且查被告2人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共6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22日雲檢 文忠 101助140字第13448號函、雲檢文忠101助139字第13451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及本院拘票及報告書共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2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