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延收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延收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延收字第20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謝佳育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RANQUANGTHU( 陳光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陳光樹)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109年3月29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09年4│││月7日以109年度續收字第621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逾期停留非法從事工作。│├───────┼───────────────────────┤│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呂維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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