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忠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忠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忠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接續執行,嗣於民國110年5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定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嗣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部分接續執行,嗣受刑人自105年1月28日起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3月1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2月2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