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5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補繳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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