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壹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書狀辯稱伊目前雖有心還款,卻力有未殆,實難有完全
清償之能力,且原告所聲請之數額與其所悉不符,希望同意以其
所能負擔之合理金額作為和解方式延展還款等語,惟查:原告已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影本等資料為證,被告未
到庭答辯,僅空泛稱欠款金額有爭議,並無證據以實其說;且原
告並不同意被告延期還款,復參以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
參照),是被告所辯上情,尚非可採,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 國97年9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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