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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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俊薰(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7年10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俊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951號│毒偵字第9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8號│106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8號│106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備註│執字第6474號(107年度歸緝│執字第6475號(107年度歸緝│││字第139號)│字第140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犯罪日期│104年9月22日至104年9月23日│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23日││││106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291、10456、13502號│偵字第7291、10456、1350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3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3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087號(107年度│度執字第9087號(107年度│││歸緝字第141號)。│歸緝字第141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10罪)│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1日│105年12月26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7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3日││││106年2月4日、106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291、10456、13502號│偵字第7291、10456、1350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3、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3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3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087號(107年度│度執字第9087號(107年度│││歸緝字第141號)。│歸緝字第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