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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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訴訟代理人古富祺律師被告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