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謝季軒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彭志聖
鄭顯貴 章凱俊 林奕謙 王永江 黃才耀 馮輝泰 郭連升 張金昌 張正明 葉錦堂 吳玉娟 鄭慧萍 塗献坤 黃政健 黃聰吉 陳榮任 張芝菱 孫丕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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