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宏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宏鈞工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7月31日│9,000元│UA六一0七三八│││1│司徐國雄│行│││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