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江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父母 江炳枝江陳盡 之除戶謄本。
(二)關係人 江保雄江明惠 之戶籍謄本,渠等同意由聲請人江俊雄為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江保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三)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劉又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3)。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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