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 林美華 即林 吳鳳枝 之繼承人
林永福 即林吳鳳枝之繼承人 林永洪 即林吳鳳枝之繼承人 林次郎 即林吳鳳枝之繼承人 林美玲 即林吳鳳枝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