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8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76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服勞役及其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服勞役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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