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6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辛桐宇 原名 辛旻衡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60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號,於104年8月19日提起上訴(於同年月12日收受判決),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一、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二、理由二十日提補呈交…」等語,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見本卷笫13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8月22日)後20日內(9月11月)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104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1、32頁)。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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