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雅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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