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聲請人展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受款人欄記載「展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本件聲請人應以展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之,當事人始適格。
二、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票據號碼:AB0000000、CA0000000、AA0000000、AQ0000000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受款人)
三、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請釋明展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獨資抑係合夥關係,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表。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