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3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楊羿琦 即 楊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781之2號9樓,有原告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