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3年6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5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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