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原告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原告星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楨 原告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呂嘉坤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被告 呂秋育
黃崇軒 曾進煒 羅節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易字第48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境庭、呂秋育、黃崇軒、曾進煒、羅節櫻所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88號公共危險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蔡境庭、呂秋育、黃崇軒、曾進煒、羅節櫻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