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玉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1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4年9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④101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⑧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⑨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⑩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④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20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案),⑤至⑧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67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乙案),⑨至⑩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68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丙案),甲案、乙案、丙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2月1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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