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小字第182號
原 告 洪頌凱
被 告 李宗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
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期間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係縮減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原告之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仍屬相同,揆諸前
開說明,自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101年11月間向被告所經營之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會順盈公司)以100,000元收購鐵材1批,並書立切結書
約明收購鐵材之品名、數量,並交付會順盈公司簽發,由被
告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擔保,嗣
會順盈公司未依約交付系爭鐵材,而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後
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被告以自己名義向原告借款,然開
立發票人為會順盈公司之系爭支票為擔保,並於系爭支票背
書用以證明確實收受原告交付款項,及連帶擔保系爭支票債
務之意,可認定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縱使系爭支票之
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因被告交付原告系爭支票乃為擔保
借款而開立,可認被告已收受原告交付之款項,被告既受有
系爭支票所載金額之金錢利益,原告自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
4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系爭支票票面金額100,000元之金
錢上利益。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6條規定背書人責任,及票據法第
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擇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
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會順盈公司簽發、被告背書之系爭支票,經
提示不獲付款而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
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支票背書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支票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
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
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4
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第1項前段、第96條第1、2項規定甚
明。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原告執系爭支票提
示遭退票等情,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00,000元,係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本院於108年4月17日張貼司
法院網站公告為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108年5月7日發生送
達效力)翌日即108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票據背書人
之法律關係,判准原告聲明第1項之請求,即無庸審酌原告
擇一之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
益償還請求權是否有理由,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
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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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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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支票號碼│金額(新臺幣)│發票人/背書人│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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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12月10日│AB0000000│100,000元│會順盈實業有限│
│││││公司/李宗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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