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原   告 怡發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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