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昇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昇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易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於109年8月28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略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