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正年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永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川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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